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

東新國小場地租用契約書

臺中市東勢區東新國小場地租用契約書
         (以下簡稱乙方)向 臺中市東勢區東新國小(以下簡稱甲方)租用             (場地名稱),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:
第一條:租用期間:自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時起至  年  月  日  時 (每日  時  分至  時  分);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。
第二條:水電費、擴音設備維護費、清潔費、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共計
新臺幣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。
保證金共計新臺幣   萬   仟   佰   拾   元整。
上述二項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租用   日前向甲方一次繳清,逾期未繳以違約論,保證金沒收繳公庫,乙方絕無異議,期滿如無違約或賠償情事,保證金無息退還。
第三條:甲方因公務需要,得協調乙方變更租用場地或延期或停止活動,並依協調結論辦理。
第四條: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,並應確實遵守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要點之規定。
第五條: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,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,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,回復原狀,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,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、清潔或修復,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,或由保證金扣除,如有不足,甲方可予追償,並終止契約。
第六條:乙方租用場地內外之秩序、公共安全及周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,並派員督導處理。
第七條: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,以維護校園安全。
第八條: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,或損毀租用設施,應負完全賠償責任,不得異議。
第九條:本契約正本二份,由甲、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。
立契約人  甲方:臺中市東勢區東新國民小學           
法定代理人: 
乙方: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       (租用者)
核准設立機關及文號:
負責人:             簽章
身分證統一號碼:
戶籍地址:
中華民國            年              月               日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